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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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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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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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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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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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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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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来源: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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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编辑:邢斯馨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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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写入“十四五”规划 相关法律框架及监管要求需完善

刘琪

2020年11月05日11:04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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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数字货币写入“十四五”规划 相关法律框架及监管要求需完善

  本报记者 刘琪

  近期,数字货币的研发进展一直吸引着市场的目光。在新华社日前授权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

  “数字货币是金融行业创新的国之重器之一,是推动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上台阶的澎湃动力,也能更深层次推动金融和实体经济融合,对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意义重大。”苏宁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主任孙扬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货币不仅对零售消费场景有影响,也会和数字政务充分合作,帮助国家加强对定向微观货币政策的监控,有助于货币政策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的统一。

  同时,孙扬表示,数字货币还能够帮助我国金融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的跨境支付和结算上发挥更大作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提升人民币影响力。此外,数字货币对于打击地下钱庄、影子银行、电信欺诈和恐怖犯罪,都有非常好的帮助。数字货币还会推动金融进入更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支付清算、技术基础设施、客户金融服务方面都会给金融带来较大的革新,提升效率及自动化程度,从而最终提升用户体验。

  当前,我国数字货币的研发持续稳步推进。10月份,深圳市政府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数字人民币红包试点,5万市民共享1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自此,数字货币的测试工作也由封闭转向半开放。11月2日,央行深圳中心支行行长邢毓静在第十四届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开幕式的致辞中,提及数字人民币红包活动时表示,“礼享罗湖数字人民币红包”闪亮登场、反响热烈,为数字人民币的更深更广研发应用,乘势而为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打下了先发优势的实践基础。

  央行行长易纲11月2日表示,数字人民币目前可在4个试点内,通过“二维码”或“tapandgo”运用。试验阶段运作顺畅,有超过400万宗交易,对应逾20亿元人民币。同时,易纲指出,中国的数字货币仍在起步阶段,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以及着重透明度的监管要求,未来会与国际央行及监管部门,就框架以及货币稳定性进行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为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央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10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除了技术支持外,孙扬认为,未来数字人民币在制度建设方面,首先要确保数字人民币是在央行的领导下各参与机构密切配合央行完成试点,听从央行指挥,明确角色职能和任务;其次,可以考虑在制度上鼓励,让数字人民币能够在供应链金融、小微金融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数字人民币可以实现供应链金融的在线自动确权,减少确权复杂度,小微企业的经营数据数字化后转化为信用,提升小微金融首贷率。再次,支付清算等领域,都要在制度和系统上、革新,配合数字人民币提升在这些领域的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责编:单子璇(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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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稳步扩大 配套制度法规提上日程

2022-08-0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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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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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题: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稳步扩大 配套制度法规提上日程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吴雨、邓倩倩、秦婧

15个省(市)23个地区参与试点,10家运营机构参与研发,涉及批发零售、餐饮文旅、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众多领域,涵盖线上线下……当前,我国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已形成一定格局,成为全球开展法定数字货币研究的先行者。

为推进数字人民币稳步健康发展,相关配套法规研究也被提上日程。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研究出台数字人民币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配套政策,持续完善数字人民币技术标准,夯实数字人民币法治基础。

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稳步扩大

今年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再度扩容,新增加了天津、重庆、广东的广州、福建的福州和厦门以及浙江的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北京和河北张家口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场景试点结束后也转为了试点地区。

从最初的“4+1”扩展到“10+1”,再到如今15个省市的23个地区,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稳步扩大。其中,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4个地方取消了白名单限制。兴业银行也于近期成为10家运营机构中的一员。

在此背景下,体验数字人民币的用户大幅增长,交易场景持续增加。截至5月末,15个省市的试点地区支持数字人民币支付的商户门店数量达456.7万个。

花数字人民币乘地铁、点外卖、逛景点……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越来越丰富,涵盖线上线下。据介绍,各试点地区围绕促进消费、抗击疫情、低碳出行等主题累计开展20多次数字人民币消费红包活动,有力促进社会消费回补与潜力释放。

数字人民币对于经济的助力远不止拉动消费。随着数字化场景越来越多,数字应用领域相关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不断涌现。数字人民币上下游产业正在产生集聚效应,催生一批新模式新业态,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今年6月,全国首个“农业碳汇交易平台创新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在福建厦门落地。当地用户可以运用数字人民币实现农业碳汇交易,助力乡村振兴和绿色转型。

专家表示,当前,数字人民币在拉动居民消费、推动绿色发展、提升金融普惠、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

更多惠企利民新功能加速上线

今年以来,数字人民币钱包推陈出新,对公和个人业务深度融合,一些惠企利民的新功能加速上线。

薪资发放是数字人民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其中一项。在雄安新区容东片区1号地块电建智汇城项目工地,工人们正在紧张作业。“通过数字人民币结算,我每月工资都是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钱包的。”钢筋工郑红杰说。

借助成本相对较低、支付即结算等特征,数字人民币还探索在资金管理、进销存管理、贷款融资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今年已有多家银行探索通过数字人民币发放贷款:苏州银行落地制造业数字人民币贷款,邮储银行在陕西落地数字人民币汽车消费贷款,工行向苏州一家劳务供应链企业发放数字人民币普惠贷款200万元……

“从数字人民币钱包开立到贷款申请,从受托支付到还款,客户可通过手机在线自助完成。”工行苏州分行普惠部副总经理左玲玲介绍,数字人民币在信贷领域的创新突破,有利于提高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便捷性,贷款资金支付货款更可以做到实时到账。

在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背景下,厦门的数字人民币签约缴税功能已上线,全国首个“数币+”公积金专窗落户深圳福田,长沙正探索数字人民币应用于税费缴纳和医保、社保缴费……

不少专家认为,数字人民币通过“智能合约”技术,将在财政、税收、政务等方面大有可为,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在预付资金管理领域,数字人民币可有效防范资金挪用,实现透明监管;在财政补贴、科研经费等定向支付领域,数字人民币能限定支付用途,实现对公共资金的全链路监控,提升政府资金效用等。

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已有安排

当前,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工作逐步深化,夯实其法治和监管基础成为需要着眼的新问题。

“目前,数字人民币双层运营架构等顶层设计已通过全方位测试,其可行性和可靠性得到有效验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下一步,要夯实数字人民币法治基础,巩固数字人民币法偿性地位。同时,强化对数字人民币业务、风控、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充分运用先进监管科技手段,牢牢守住安全运营的底线。

随着数字人民币在数字身份、数字消费、数字贸易等领域不断创新应用,隐私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介绍,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信息隔离机制,明确运营机构开展数字人民币运营业务的独立性,并通过设立数字人民币客户信息隔离机制和使用限制,规范数字人民币客户信息的使用。

“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护内控制度和客户信息保护监测工作机制,只有在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违法犯罪交易时,才能申请获取相关客户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及监测。”穆长春介绍,数字人民币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遵循“最少、必要”原则,采集的信息量少于现有电子支付工具。

建立信息隔离机制只是完善顶层制度中的一环。记者了解到,从明确数字钱包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律条件,到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再到完善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规制度……越来越多法规制度将被提上日程。

据介绍,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郝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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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稳步扩大 配套制度法规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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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作用与监管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袁曾: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作用与监管2021-05-19 20:37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原创 袁曾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话题#法学295#核心期刊292#原创首发424#东方法学57袁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内容摘要全球货币体系面临着巨大变局,货币是金融基础设施,作为数字时代的战略选择,法定数字货币将在新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至关重要的通道作用。法定数字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行,以国家主权信用作为背书,央行拥有绝对和完整的货币发行权,其法律性质属于基础货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币值稳定等先天优势。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发行将改变金融科技生态,对现行支付清算机制产生巨大影响,央行将有效监测资金的准确动向,通过大数据分析宏观经济的整体走向和微观经济的客观需求。依托于区块链、5G等技术建立的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可以实现更为精准的货币政策效果,对抢占数字空间铸币权乃至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定数字货币并非毫无缺陷,其发行使用可能造成更大的金融风险敞口,必须对其予以充分规制,建立立体监管机制,加强数字空间下法律与工程的结合应用,确保法定数字货币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关键词:数字货币 新基建 金融安全 长臂管辖 法律工程学 数字经济全球金融秩序正随着科技进步和国际形势变幻而产生巨大变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现金社会正面临着数字货币的不断冲击。美国脸书公司(Facebook)已联合其他金融寡头开发天秤币(Libra),以期解决跨境支付面临的复杂监管,并将数字货币作为新一代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比特币等非官方发行的数字货币影响下,不受法律监管、缺少主权信用背书的金融科技,正不断蚕食自20世纪以来保持相对稳定的当代货币与交易体系,以金融安全为重要支撑的国家安全面临着地下金融链条的强烈冲击。数字货币在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加持下,具有传统货币无法替代的强大优势。基于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安全稳定和抢占未来金融制高点的目的,目前包括中国、日本在内的一些国家已开始着手研究由央行发行以加密数字货币技术为基础的主权货币,涉及支付清算、交易安全、数据认证、身份识别、运算维护等诸多新兴领域。法定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简称CBDC),是基于央行的信用发行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以国家信用作为背书,作为纸币的数字化形式,承担货币的市场流转义务,具有主权性、法偿性等法币基本特征。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自2014年起正式开展法定数字货币研究,研究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除官方的研究应用外,各大支付平台均已开展了有关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建设。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发挥新的战略支点作用。但为何要发展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有何独特优势以及如何规制并确保法定数字货币在合理的轨道内健康发展,是必须予以重点研究的现实问题。01左中括号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左中括号关于数字货币的定性,各国对其的法律规制存在较大差别。我国不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更不认为其具有货币属性。而美国政府不同部门对数字货币的认定存在差异,美国税务局将其认作个人资产并对其课税,而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将数字货币认定为大宗商品进行监管,并承认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属于期权交易的种类。但无论是作为个人财产还是期货,均排除了普通数字货币成为法币的可能性。(一)属于基础货币M0法定数字货币性质的决定,与发行系统的关系密切。法定数字货币是基于国家信用发行的基础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对其体系设置的法律基础。由央行发行的法定货币是广义货币中的基础货币M0,由于基础货币无法满足实时、跨区域的现实需要,央行必须授予商业银行部分货币发行权,由此产生了涵盖活期存款等在内的广义货币M1。基于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依法发行的特点,其应属于基础货币M0的范畴,并通过相应的存取结算等活动进入商业银行系统。由于法定数字货币属于法币,因而具有刚性的兑付特性。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现金的需求将进一步减少,央行将逐渐以数字货币的形式替代传统现钞。货币结构将发生变化并提高支付结算的整体效率,客观上将促进经济活动的活跃程度,提供更为充足的货币流动性并降低交易成本。(二)以国家主权信用作为担保现代货币体系中,央行拥有绝对和完整的货币发行权,货币的有效供给与稳定关系着主权国家的存在基石。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兴起依靠的是区块链技术迅猛发展,通过分布式记账技术实现所有节点的共同参与,在实现去中心化的同时实现信任的目标。这种技术链条实际上在数字世界中替代了央行的两大功能——取得货币共识与发行货币。由于区块链中并不存在中心,实际上每一个参与了区块链网络的个体均可以通过俗称“挖矿”的劳动获得数字货币的奖励,因此每个参与者均可成为独立的货币发行者。但是此种分布式技术造成的关键法律问题,是如何确定什么主体具有货币发行权、所有权。囿于缺少国家信用的背书,这种模式下的数字货币实际无法解决广泛社会生活应用场景下的共识困境。目前市场上存在种类繁多的加密数字货币,而新型商业个体通过此类非法定数字货币已累积了众多的非官方支付系统,直接对央行货币体系的监管和管控产生威胁,影响金融稳定和官方政策传导。法定数字货币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央行发行并由其保证绝对控制权,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支撑其保持稳定。基于国家主权信用发行数字货币,有助于限制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保证货币供应和使用的稳定。因此,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币的数字化形式,其币值、利率与本国纸币保持一致,并在央行的统一发行下,以国家主权信用为担保履行货币职能,逐步实现构建高质量货币体系的目标。(三)与现有货币的对比优势与现钞相比,法定数字货币的币值稳定、公信力强、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易于监管。法定数字货币的投入使用回应了现实生态的变化,对现行支付清算的机制产生了颠覆性影响。随着高速网络的发展和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规模、频次、金额已呈爆炸式增长,传统的现钞式金融结算模式已客观上限制了现实需求。若高频交易可以使用记账式清算,将可以在减少现金流动的同时,保证交易的低风险性。另外,法定数字货币可以直接强化货币政策的效果。货币的运行有其完整脉络,背后蕴藏着复杂的货币与金融政策考量,牵涉的是国家整体经济活动命脉。而法定数字货币利用的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有助于央行获得交易过程中的各类大数据,从而更加精准地掌控国内与国际真实金融态势,并作出及时甚至超前的调整,保证货币供给调节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与其他数字货币相比,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主权信用背书。由私人机构或个人发行的数字货币,虽然也具有复杂的加密技术,但其去中心化的发行模式以及缺少法律规范支撑,导致其无法具有国家信用。而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同时控制其他数字货币的发行量以调整相应的货币政策,数字货币在暗网或小范围内可能在某时提供相应的价值等量,但绝对无法实现法币的相同效果。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分析,货币是金融业的基础设施,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诞生,对货币结构、货币形式、货币效应等方面产生了宏观而深远的影响。但当出现系统性的流动性问题时,这些非法定数字货币无法承担央行的最终贷款人角色,无法有效应对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因此无法替代法定数字货币的地位。02左中括号二、法定数字货币在新基建中的通道作用左中括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当前外部环境下,必须充分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通过繁荣国内经济、畅通国内大循环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动力,带动世界经济复苏。鉴于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特点,其广泛投入使用后可以有效监测资金的准确动向,通过大数据分析宏观经济的整体走向和微观经济的客观需求,有效放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效应,保证货币的精准走向。“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将从货币政策工具、金融系统传递渠道、实体经济作用机制三个方面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央行通过法定数字货币的大数据汇集,可以有效地实现对于商业银行落实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高效监管,及时制止对于货币的违规违法利用和恶意违约行为的产生。更重要的是,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发挥通道作用,增强企业和个人的真实融资需求和路径,减少“影子银行”存在的空间。例如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对中小企业进行的大规模贴息,可以通过系统自主记录资金走向,减少救市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股市等投资性市场的机会,促使纾困资金及时直接进入真正有需要的主体账户中,保证国家总体金融安全和战略意图的实现。(一)实现更为灵活且触角更长的货币政策法定数字货币在新基建逐步成熟后,将促进金融监管机构在新的纵深领域和市场维度上进行新的货币政策创新,完善人工智能识别风险、大数据计算货币发行量、货币“条件触发机制”等金融科技。以条件触发机制为例,央行通过人工智能计算当前所有关联经济信息和基础性数据,可以高效准确地得出下期最优货币发行量。在货币发行前,完成包括“节点条件”“流向部门条件”“信贷利率条件”以及“经济理论条件”的预设,若实际经济活动触发了上述条件,投放至商业银行库的法定数字货币才生效。另外,通过条件触发机制的设定,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将直接受到央行的全面监控,央行可以更为简便迅速地借助人工智能运算发现不合规的信贷或明显异常偏差的授信,实现贷款发放与利率设置的精准控制,减少商业银行在具体信贷行为中因人为干预而导致的货币政策效果减弱。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建设足以优化货币政策传导过程,提升金融政策传导的扁平化能力,并链式作用于新基建,使得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更为精准有效。不管是国家还是个人,其财富最大的表现形式就是货币。全球化进程已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国际经济与贸易不景气的状态将持续。在此背景下,各主要货币发行国央行基本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实行低利率甚至零利率政策并增加基础货币供给,通过流动性的巨量注入以鼓励开支和借贷,借此刺激经济。但这种间接增印钞票的行为,实质造成的客观结果就是资产价格快速上涨,通货膨胀的累积泡沫风险不断加大,反向作用于主权货币的币值稳定性,引发恶性的汇率贬值,出现主权货币信用逐渐降低的现象。相较于量化宽松,学界普遍认为用“直升机撒钱”的方式进行经济刺激,更为直接有效。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为央行通过数字货币账户进行“直升机撒钱”式的精准货币传导提供了可能。另外,存款利率为零的下限在经济学上分析,会阻碍货币政策传导、削弱货币政策效果。负利率相较零利率可以有效地刺激货币释放,但依靠现有手段,当金融资产的利率下降为负时,资本会加速转化成为现金,同时减少现金的流动性,最终导致负利率政策的失败。但法定数字货币实施后,央行就可以实现直接通过诸如征收数字钱包管理费的形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负利率,央行可以实施的货币政策阈值将会更为宽广。(二)保持币值长期稳定币值直接关系着汇率、国家信用与金融体系的稳定,以西方金融体系为首的资本主义世界已通过建构等级明显的金融机构体系,控制了最为主要的货币市场命脉。在此体系下,各国央行理论上可以保证商业银行供给的货币品质,但随着资本竞争的加剧以及各方利益博弈,货币权力的膨胀使得包括部分国家央行在内的主体滥用信用货币地位,货币的价值尺度功能受到了损害。货币品质的下降,增加了新的世界经济危机的风险。现行国际货币体系无法有效应对流动性过剩、货币量化宽松引发的通货膨胀以及国际约束乏力等关键问题。当类似美元、英镑类的国际流通性货币发行量变大,非国际流通性货币的发行国对于前类货币资产的刚性需求就会强持续存在。在国际市场上,货币实际上作为商品体现抽象人类劳动的社会实现形式,在执行货币职能时,货币需要锚定某类商品稳定通货价值,这一过程使得货币逐步脱离其物质样式,发展到目前以国家信用作为后盾的阶段。而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并不存在可以信赖的货币基准“锚”,仅仅依靠泰勒规则实现流动性的软约束,易诱发国际货币发行国基于本国力量考虑货币政策,而非全球货币的真实需求,因此容易形成人为干预的货币超发和流动性过剩。数字货币的产生就源于当代国际货币系统机制的内生缺陷。在“锚”缺位的情况下,比特币等具有技术发行上限数量的公平安全的数字货币迅速成为了替代主权货币的市场选择,推动了比特币价格近年来的暴涨,此种情况也说明了国际市场当前迫切需要一个可以解决全球市场信任的新型锚定货币。就信用意义而言,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并受到其监管,较现行稳定货币更为安全。就现实意义而言,人民币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出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紧迫性。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电子支付的垄断,客观上造成了纸币流动性的刚性需求减少,货币需求对于利率更加敏感,但会影响到商业银行储备金对于利率体系的有效传导性。有学者提出,这可能形成“凯恩斯流动性陷阱”。而一些公司提出的“无现金社会”的说法,背后蕴藏的是私企对于央行货币发行权威的挑战。当腾讯与阿里等巨型互联网企业占据了市场上最大份额的支付通道业务时,如果巨型支付渠道企业无法提供等量的价值担保,其风险成本客观上转移给了央行,这使得国家金融机构不得不掣肘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担忧,而不敢对互联网金融寡头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三)提高货币体系边际安全纸币的生产环节纷繁复杂,成本较高。2013年版100美元纸钞的生产成本超过12.5美分,1硬币美分的制作成本已超过其币值。硬币至今仍然可以流通的原因就是不易损坏、流通成本低。我国的公开数据显示,纸币使用寿命平均最长仅为3年。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将无需目前如此大体量的现钞印制,而是通过加密数字符号实现货币的等值替换。从理论上而言,法定数字货币没有损耗、伪造的可能,只要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支付清算系统搭建完毕,后期法定数字货币的成本将逐步降低,流通成本将不断大幅摊薄。特别是在我国的某些贫困地区,保持现钞管理的成本非常大,部分人群若没有或者不会操作银行账户,即无法有效地使用支付系统。而法定数字货币可以提供直接的交互账户变动,此类数字账户将如身份证一样,自出生起即分配至个人并终生保持,避免因开立银行账户的细节或人为失误,影响支付清算的效率。由于法定数字货币无需印钞的实体环节,目前有观点提出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可能存在货币超发的先天隐患。但从货币学的角度分析,法定数字货币不同于其他数字货币。其与纸币实现的是等价兑换,即1元纸币等于1元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真实用户持有多少现金就可以兑换等量的法定数字货币,即使存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代理运营机构,也并不会对货币的总量产生直接影响。另外,由于数字存托凭证模式(Digital Deposit Receipt,简称DDR)是通过百分之百的资金抵押生成,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并不会对央行的货币总量控制产生影响,使得银行可以无须借助垄断型互联网平台的中间支付渠道,实现统一货币支付清算的目标。央行并不授予互联网平台或者商业银行以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额度,而是将储户或法定数字货币用户的真实财富等额兑换。基于此,由央行主导建立的法定数字货币支付清算体系,不会引起货币总量的超发,具有现实可能性。从货币发行的环节分析,法定数字货币跳出了纸钞发行纷繁复杂的流程,从而简化了货币政策的大量冗余环节。(四)提升货币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区块链的基本技术特点是去中心化,但这并非意味着央行不能基于国家信用基础利用区块链技术及其逻辑。与此相对,只要通过合理的框架设计和机制约束,去中心化技术可以有效帮助决策者整合分布式账本,实现更有效的中心化控制。在此意义上而言,发展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在新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更好的通道作用,助力国家货币政策和更宏大战略目标的实现。一是可以转变传统信贷模式。目前,互联网银行已开始尝试借助区块链技术开发新型信贷业务,由腾讯牵头发起设立的微众银行开发了“微粒贷”,利用微信端口收集的海量业务数据和同业贷款征信信息,将小额贷款需求与资金进行精准匹配,根据用户不同情况进行纯线上贷款审核和利息定价。二是改变保险理赔模式。无人驾驶汽车属于新基建的重要投资领域,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发生了重大改变,因此无人驾驶汽车的保险业务将不同于传统汽车,需要作出相应调整,而法定数字货币将直接促进新型保险业态的发展。保险业务中最核心的业务是保险理赔,传统保险企业在理赔中的运营维护成本较高,需要设置专门部门耗费大量精力负责资金的审核、归集、投资和赔付。在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建立后,法律与工程的应用将更为紧密。通过适用智能合约,当保单设置的触发条件激活时,保单将无需申请,自动理赔到被保险人的数字钱包中,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而区块链无法篡改的技术特点,可以保证个人信息的数字化管理与历史性呈现。结合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应用,保险企业将获得更为真实、全面的个体投保分析与监管,降低保险欺诈的可能,促进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三是准确反映价格预期。由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建立,物价可以通过货币的使用实现实时精准的检测,货币政策的基点将由原先的智囊宏观预测逐步转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结合的灵敏调节,科学地助力决策层及时合理地调整存款准备金以及外汇储备政策,有效准确地反映物价指数,帮助普通民众有效获取价格预期并作出消费或储蓄判断,助力经济长期向好。(五)抢占数字空间铸币权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元事实上已成为世界货币,而美元的结算最终必须通过美国银行。因此,美国实际上可以通过货币金融的垄断地位制裁其他国家,这也成为其长臂管辖的威胁方式之一。而美国无需通过战争手段,只需通过决议要求本国银行不予办理美元结算,其他国家就无力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且其相关联经济体慑于被美国排除在支付体系外的威胁,不敢与被制裁者发生经济关联,客观上又保证了美元的长期垄断地位。特别是当前全球跨境支付体系,以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和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为核心系统,均由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建立,其他国家基本没有话语权。而控制这些支付体系的金融机构居于中心垄断地位,自然选择性忽视普通用户的诉求,其支付结算的耗时长、费用高、服务差已经广受诟病。当前金融体系下,人民币国际化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国际社会对中国社会的法治程度和国家信用具有很强的信任度;二是人民币必须长期保持稳定;三是国外用户必须随时可以获取大额的人民币并保证支付渠道畅通。但目前我国人民币汇率政策还较为保守,即使国外用户需要使用人民币,也无法从正规市场随时获取大量金额的现汇。另外,如果要在现行支付体系下保证国际市场的人民币供应量,代价将是我国的国际收支逆差,长期保持不平衡将对我国金融安全产生威胁。法定数字货币支付系统的建设给予人民币国际化以新的战略机会,国内用户可以将数字钱包中的法定数字货币通过区块链跨境传输至境外用户的数字钱包,由于法定数字货币由国家主权作背书,在保持本币汇率稳定的情形下,可以获得刚性兑付,因此无需担心类似SWIFT或CHIPS系统面临的弊端。研究表明,法定数字货币所支持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将使得跨境支付效率大幅提升,同时将交易费用大幅降低。央行可以利用法定数字货币的区块链技术,对跨境资金溯源并实施监测,为汇率稳定作好准备。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将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并提升外汇兑换的自由度,外汇的消化和使用将更加容易,使得我国货币政策的对外传导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人民币具有中国广阔的国内市场作为国家金融实力的支撑,建构中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结算体系具备相应的软硬实力基础。从目前实际出发,初步着手建构区域性的跨境支付结算系统再行建立全球性的跨境支付结算系统较为稳妥。其他相关贸易国家或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对于收益的预期,决定加入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建立的金融体系的国内政策。通过法定数字货币支付结算网络与网点在相关国家的铺设,满足分布式系统建立的基本要件,这也可以成为新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战略投资选项。此系统与已有的SWIFT或CHIPS系统并不冲突,在给予其他国家相应公平选择权利的同时,减少推行的阻力。抢占法定数字货币的先发优势对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具有深远影响。通过常规手段提高美元替代率已经非常困难,跨境使用的法定数字货币将会对资本流动和管制产生巨大变化。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强调强化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阻断、反制长臂管辖法律制度。法律的调整必须以现实手段作为反制的基础,就此意义而言,法定数字货币体系不仅仅承载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内涵,更是中国提升国家影响力与保障国家战略地位的重要举措。03左中括号三、法定数字货币的风险左中括号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法定数字货币并非完美,其也会对现行货币体系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不确定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将直接改变以现钞为主的货币结构,客观上加快金融资产的转换速率,在出现金融风险的情形下,金融危机以及衍生的系统性风险的传导速率和波及范围也将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就曾提出,区块链技术在性能、安全、存储、交互、运维、合规、职能等多个方面都存在不足,其以大量冗余数据的同步存储和共同计算为代价,牺牲了系统处理效能和客户的部分隐私,尚不适合传统零售支付等高并发场景。真正的无现金社会至今尚未有国家可以实现,完全消除现金使用的可能后续风险也必须予以考虑。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实现的作用巨大,但并非意味着法定数字货币是完美的。特别是新基建的背景下,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必须在合理的法治框架内进行,避免因发展技术引发新的系统性风险。具体而言,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以下伴生劣势与风险。(一)央行的信用风险敞口加大就法律地位而言,我国央行计划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为基础货币M0,法定数字货币将对流通中的现钞产生替代。这不仅会减少现金流通,更长远的是会影响到活期存款和准备金,并对基础货币、货币乘数、货币供给机制产生重大影响。在法定数字货币投入市场后,得益于使用的便利性与规模效应,储户可以将现钞按照币值直接转化为法定数字货币,但商业银行可以获得直接使用的现金存款将直接减少,商业银行可能通过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以减少盈利能力受损的可能,导致实体经济出现信贷差异化明显,真正需要资金的主体无法获得优惠贷款,必须通过完善的顶层设计以减少预期风险。另外,必须予以重点考虑的是央行担负的信用风险。对于央行而言,提供完整成熟的法定数字货币供应链,需要其在众多支付价值链中保持绝对领先与活跃。若市场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需求加大,央行的资产负债表将会迅速扩大。如果出现任何可能危及该系统稳定的攻击或干扰,均可能伤害央行的货币信用并引发后续国际影响。得益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建设,央行可以获得快速的政策传导能力。但逆向思考,若政策制定的标准或出发点不符合实际,其政策的负面影响对实体经济的危害也将加大。(二)新体系下的权利义务分配尚不清晰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构建与使用,涉及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其牵涉的利益相关方众多且极为复杂,特别是牵涉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支付手段提高了支付结算的效率,但直接侵犯了个人用户的隐私,而这种侵犯绝大多数是在后台进行的,普通用户极难知悉、取证、索赔。而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建立后,所有人的消费习惯、行踪轨迹甚至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处于系统全时监控之下,如何规制央行的权力和职责,尚属立法空白。对于数字货币以及互联网支付的批评意见认为,借助新技术手段,年轻人可以获得更为便利的借贷,但极易陷入信贷陷阱,致使个人破产的比例加大;而不会使用新技术手段的老年人和偏远地区人群,将逐步被现代支付系统抛弃,成为数字时代的被歧视者。现有法律体系尚未对已有其他类数字货币的应用实现有效规制,更何况涉及国家主权信用的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在现行规制下寻找到妥善应对的内容。(三)法律对于货币技术迭代的应对能力不足伴随着人工智能与5G等技术的发展,数字社会架构正在迅速生成,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建立后,社会形态的改变将更加趋于向二维社会形态发展,即数字社会与传统的线下社会。包含法定数字货币在内的数字社会治理,已逐步被代码与算法渗透,任何个体均有可能被数据化。而数字空间下,代码的架构体系相较法律规范更为完善,运行代码比执行法律更有效率,一旦设定了程序,就无需担心人为因素的干扰。鉴于代码的强大优势,实务界试图将法律编程,以使计算机直接运行法律。法定数字货币依靠区块链技术建立后,将有更多的支付、交换、合同直接在链上运行,智能合约等技术性的规范合约如何规制,现行法律已捉襟见肘,无法跟上技术迅速迭代的发展节奏。人类已处于向更高技术水平层级跨越的关键性历史节点,法律必须跟上技术的迅猛发展现实,否则将引致各种问题。已有实践中,智能合约基于分类账的可信任性,实现合约的自动执行,在去中心化自治公司中,股权债权债务等公司治理事务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形式实现控制。而修订法律,依据的不仅仅是商业效率的提高,更需要考虑系统工程相应的安全性、风险性以及可能涉及的政治经济利益等多种复杂因素。法定数字货币投入使用前,就必须依靠法律对其体系和应用作好顶层规划和具体设计,以实现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高效可控,妥善达成法定数字货币的功能价值和战略意义。04左中括号四、新基建背景下的监管及应对左中括号推进法定数字货币建设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选择。相较而言,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国家战略意图的实现,远比其可能引致的劣势大,其劣势可以通过法律政策的调整予以充分限制,确保法定数字货币在准确的监管下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基建中的通道作用,支持国家货币政策的调整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实现国家宏观战略意图。(一)加速制定统一发行标准鉴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天然优势,已有国家开始着手审查和修订立法,以在正式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时提供法律支持。当众多资产转移到法定数字货币体系上进行操作时,监管者面临的技术压力将更大,需要考虑加速相关统一标准的制定,以防范金融风险。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体系,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路线选择,一种是央行直接面向个人发行;另一种是采取现行模式,由央行授权商业银行提供相应服务。不同的技术路线将直接影响未来采取不同的货币体系。如前所述,虽然直接面向个人发行可以提高货币政策的传导率,但单独重建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体系将会对现有货币发行体系、支付结算系统以及商业银行体系产生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引起货币发行的混乱。基于经济学规律,建议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托现有成熟系统,稳妥采取“央行—商业银行”的二元式技术路线,最大可能减少推行阻力与干扰。(二)设立法定数字货币立体监管机制法定数字的益处颇多,但必须按照决策者的意志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转。由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建立纷繁复杂且涉及的技术难度大,需要采取审慎的特殊监管模式,注重配比央行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中心权力,实现对各个环节的全面立体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将对我国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对于货币政策的传导效应更强、货币的流动性加大;另一方面,法定数字货币供应乘数的不确定性也将增大监管预测的难度与复杂性,部分影子银行持有的法定数字货币不存在存款准备金的刚性要求,反而增加了监管难度。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前后,应在保证普通民众权益的基础上,按照特殊程序创设监管沙盒(Authority Sandbox),基于风险可控的前提,单独设立实验安全场所,进行监管状态下的金融创新实验活动并累积经验,视实验结果情况再判断是否在监管沙盒以外的真实社会场景投入大规模使用,并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情况制定高效适时的风控策略。而基于监管沙盒下的试验,除非存在侵犯公民信息等其他违法行为,否则即使因实验而发生与现行法律冲突的业务,实验者也不会被追究责任,在监管与创新间有效地取得平衡。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减少跨境交易的复杂性,因此应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多边和区域内的共享沟通机制。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洗钱或涉及恐怖主义活动的交易,各国应及时通过共享机制传递相关调查信息。法定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以全网作为共同担保,央行可以较为容易地实现链上取证与追查,定位至用户个体。对于法定数字货币账户的使用,应推行实名制。由于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交互具有匿名性,应当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用户的注册应为实名,以保证各国央行对于跨境金融活动的有效管控。(三)加强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自货币诞生之初,人类对于货币的选择均会从价值功能、变换便利等角度出发,不断通过实际使用选择更为适合的货币。金融体系的风险敞口,客观上需要不同风险偏好的货币共存才能予以有效缓解。因此,即便在法定数字人民币发行使用后,在经济规律层面也无法减少其他种类货币的存在和使用。但是,非法定数字货币作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其带来的风险不同于其他外币,缺少各国央行的主权信用背书,更容易成为投资炒作与违法犯罪的工具。剥离于传统货币机制外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已经对外汇管制、反恐怖主义、反洗钱等正常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其高度匿名性和去中心化技术的复杂性,直接导致了违法犯罪活动难以追查。目前,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市场价值和交易量均较小,尚且不能对金融稳定造成系统性威胁。但随着其使用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非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金融体系、各种非法定数字货币彼此之间的关联越来越强,单个非法定数字货币的风险可能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稳定和市场秩序形成冲击。监管部门应全时保持对于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防止虚拟金融诱发实体风险。对于涉数字货币的犯罪,由公安机关予以坚决严厉打击。特别需要密切关注非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风险,任何企业不得提供任何涉及非法定数字货币或与之相关的金融服务。在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建立后,全球跨境支付体系将逐步实现重构,但必须同时加强对于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与打击。已有发达国家尝试通过立法手段搭建监管框架,将非法定货币交易纳入日常监管。日本2017年实施的《资金结算法案》,明确了非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以及具体监管规则。对于我国抢占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战略定位而言,法律配套必须同步甚至超前布局,着手制定有关非法定数字货币的适用法律,明确监管主体与法律责任,在战略实施初期即构建完整的监管框架。(四)重视法律与工程的结合应用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建立必须依靠区块链、5G、人工智能等复杂的高技术能力,新基础建设给予中国在金融领域弯道超车的最优窗口期,而发达国家对于新基建的竞争性建设实际早已展开。埃隆·马斯克旗下的SpaceX智能公司已发射了9批共计538颗星链卫星,其计划未来共发射1.2万颗低轨卫星覆盖全球,绕过传统基站的物理局限,由太空通信群提供全世界可以同步实时使用的高速网络。工程能力的竞争背后实质是法治能力的竞争,传统法律法规在法定数字货币体系构建完毕后面临着巨大挑战。例如,若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实行实名制后,如何保障用户的隐私权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基于货币技术,个人的消费习惯、资产能力、行动轨迹将完全暴露于监管敞口下,若缺乏明确的法律限制,任何人在监管机构面前均将成为透明人。但受限于技术能力,个体极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数据爬虫等手段利用甚至窃取了其隐私数据。在区块链上,若没有更高效的法律价值嵌套和保护规则设计,个人隐私将成为谋利和犯罪的工具。再如,货币技术的绝对保密性是保证数字货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信用关键,而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是共享账本,在链上适用就需要在保密的同时保证账本的共享性,原有法律规范在此矛盾领域属于盲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社会的治理已经逐步被代码与算法渗透,任何个体均有可能被数据化,法治呈现出被技术统治替代的隐忧——“代码即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已有企业利用区块链技术管理数字财产,甚至通过直接在链上强制运行智能合约以实现保护数字作品创作者的目的。理论上而言,通过智能合约的适用,买家能够借助于区块链技术的信任验证作品的合法性,知识产权所有人无需担心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代码的架构体系相较法律规范更为完善,通过代码在网络中赋权,并不需要法律拟制的共识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目前能够同时高度理解代码和法律的人才太少,法律与工程的结合也未能实现较高的水平。2016年TheDAO智能合约就曾出现过因智能合约本身漏洞而遭到攻击引发损失的事件。在高科技条件下,法律必须要同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进行高度结合,改变法律在技术框架下的运行方式和数字空间内的存在逻辑。工程求解意味着从给定的初始条件和约束条件下,制定出能够从初始状态经过系列中间状态而达到目标状态的操作程序,而法律存在的意义即为通过规范的设定与执行,以解决真正存在的社会问题。现代科技的规模化应用,为法律与工程的结合提供了可能,而法学与工程学的融合特别是两种思维的融合,将极大提升法律的应用效率并深刻改变法律技术的应用空间,最终实现理论指导数字社会发展实践的结果。结 语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紧抓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成为各国尝试撬动经济增长、克服传统发展模式弊端的新杠杆。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领先的数字化国家,数字化支付、数字化管理等技术手段已开始深度嵌套社会架构,在此背景下,率先推行应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已具备了现实的基础设施条件以及社会治理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要求:"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法定数字货币体系逐步构建成熟后,将不断在更为广阔的维度上实现更为精准的货币政策效果。法定数字货币对未来数字空间治理将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将对现行货币体系及银行体系产生系统性的冲击,需要及早布局金融领域的新基础设施建设。新基建对于国家抢占未来发展机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而货币是唯一能在新基建所涉及的不同行业与领域间进行自由跨界流动的介质。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生事物,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定性,直接关系着其机制作用的发挥。法定数字货币基于国家信用的背书发行,其币值、利率与现行纸币完全一致,是现行纸币的数字化形式,具有主权性、法偿性等法币基本特征,是广义货币中的基础货币M0。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建立完善后,可以有效应对流动性过剩、货币量化宽松、支付渠道垄断等重大问题,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创新,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负利率,货币政策调节范围将会更为宽广。法定数字货币投入使用后,将促进金融监管机构在新的维度上开展货币调节应用,提高货币体系的整体边际安全,提升货币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反向助力新基建战略意图的实现。我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具有广阔的国内金融市场作为实力支撑,其成功实践将对抢占数字空间铸币权、逐步削弱美元霸权地位具有直接效果。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国际化应用,阻断、反制长臂管辖法律制度将具备现实手段和能力。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作用也需要辩证地分析,其在客观上将直接改变现行货币结构,加快金融资产的转换速率,危机背景下的风险传导速率和波及范围以及央行的风险敞口也必将扩大。因此需要对法定数字货币予以正确规制,加速制定统一发行标准,设立法定数字货币立体监管机制。在加强非法定数字货币监管的同时,重视数字空间生态下法律与工程的结合应用。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发挥其在新基建中的通道作用,有效助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原标题:《袁曾: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作用与监管》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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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数字货币相关政策规划梳理汇总

2021-05-18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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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由人民银行发行,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数字货币对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有效阻止美国的金融遏制,创造出一个数字货币的全新赛道,实现超越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它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货币发行环节,提高发行效率,还有利于反洗钱、反偷税漏税、反电信诈骗、反恐怖融资等。

        因此,我国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推动数字货币加速发展。如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

我国数字货币相关政策规划梳理

发布时间

政策名称

发布机构

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

中共中央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商务部

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围绕试点任务,研究提出122项具体改革、开放和创新举措,包括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等。

2021年3月

《关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我国各地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纷纷出台一系列政策助推数字货币持续发展。如海南省发布《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数字货币试点落地,推动法定数字货币在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和穿透式监管中的应用,争取中国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落地。

我国部分地区数字货币相关政策规划梳理

地区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河北省

《中国(雄安新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提到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探索数字货币跨境支付。

山西省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鼓励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风控管理、数字货币等方面创新应用。

辽宁省

《政府工作报告》

推广区块链技术发展应用,抓好法定数字货币应用试点。

江苏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

提到要发展金融科技,支持苏州开展央行数字货币试点。

浙江省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方案》

争取国家数字货币试点,允许境外个人和企业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定额兑换、流通使用数字货币,探索将数字货币应用于大宗商品期现交易中。

福建省

《福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

积极争取央行数字货币试点,推广可信数字身份,拓展应用场景,打造社会治理现代化样板区。

山东省

《淄博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提到要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发展,鼓励企业抢滩登陆数字货币、人工智能、云服务等前沿领域。

湖南省

《金融服务“ 三高四新 ”战略 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做好数字货币试点工作,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广东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稳妥推进数字货币在新零售、电子商务、行政收费等场景进行试点测试。

海南省

《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数字货币试点落地,推动法定数字货币在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和穿透式监管中的应用,争取中国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落地。

四川省

《政府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点提到要扎实开展法定数字货币试点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积极推动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分中心落地,创建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全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

陕西省

《西安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提到要积极探索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北京市

《东城区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

推动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在我区落地,力争实现北京市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率先落户东城

上海市

《全面推进上海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提到开展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

深圳市

《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

构建数字人民币应用生态,畅通数字人民币应用体系,实现数字人民币收付系统全覆盖,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全拓展,数字人民币支付模式全打通,支持罗湖区对数字人民币进行全领域、全链路的试点和测试。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据数据可知,2016年我国数字货币投融资金额事件41起,投融资金额22.57亿元,2017年-2018年数字货币投融资事件和金额持续增长,投融资事件从120起增长至207起,投融资金额从117.53亿元增长至366.25亿元。2020年我国数字货币投融资事件保持在160起以上,投融资金额超过260亿元。由此可见我国数字货币投融资市场活跃。

2016-2020年我国数字货币投融资事件及金额情况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z)

          欲了解更多内容,请参阅我们的行业分析报告:

        《2021年中国数字货币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现状与运营商机前瞻》

        《2021年中国数字货币市场分析报告-市场规模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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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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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分为b2c和c2c模式。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2024年03月12日

我国监控摄像机行业相关政策:提升重要国省干线视频监测覆盖率和综合感知能力

监控摄像机是用在安防方面的准摄像机,它的像素和分辨率比电脑的视频头要高,比专业的数码相机或dv低。监控摄像机大多只是单一的视频捕捉设备,很少具备数据保存功能。监控摄像机从外型上主要区分为枪式、半球、高速球型,另外还有模拟监控和IP网络监控的区分,广泛应用于学校、公司、银行、交通、平安城市等多个安保领域。

2024年03月1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民用安防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进安防等在线监控监测设备使用

民用安防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提高家庭、办公室、商铺等民用场所的安全性,防止或减少意外事件、盗窃、火灾等安全风险。常见的民用安防产品包括防盗锁、监控设备、报警器、安全门禁系统等。此外,定期检查门窗、电器设备等也是提高民用安防的有效方法。总之,民用安防是为了保障个人及家庭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助于提高生活品质和安全感。

2024年03月11日

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相关政策:切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2024年03月0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会展行业相关政策: 丰富“展览+旅游”新业态

展览(exhibition),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会既是信息,通讯和娱乐的综合,也是唯一的在面对面沟通中充分挖掘五官感觉的营销媒介。20世纪尽管出现高速的电子通讯方式,展览会,作为临时的市场,仍然是最专业、有效的销售工具。

2024年03月07日

我国大气环境监测行业相关政策: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修订

大气环境监测是对大气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测定过程。大气污染监测是测定大气中污染物的种类及其浓度,观察其时空分布和变化规律。所监测的分子状污染物主要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卤代烃、碳氢化合物等;颗粒状污染物主要有降尘、总悬浮微粒、飘尘及酸沉降。大气质量监测是对某地区大气中的主要

2024年03月0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废气治理行业相关政策:强化废气等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废气治理是指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进行净化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具体来说,废气治理包括对各种工业废气的收集、处理和净化,以达到排放标准或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常用的废气治理方法包括吸附、吸收、脱硫脱硝等工艺技术。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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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磅发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21年09月24日18:01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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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罗知之)记者从人民银行获悉,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事实上,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责编:罗知之、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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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今日,证监会通报了相关人员恶意操纵“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等股票价格案,并表示上述案件是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获的、有组织实施的操纵市场违法犯罪案件,反映了操纵团伙与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等相互勾结的灰黑利益链条,是近年来证监会“零容忍”打击的重点违法类型。 据悉,继查实史某等人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案后,证监会与公安机关依托线索联合研判机制,结合交易所监控发现情况,依法启动对一批恶性操纵市场案件的联合调查工作,并作为2021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案件,集中调配力量,强化执法协作,加快案件突破。…

央行重磅发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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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超350万个 交易金额约560亿--经济・科技--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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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超350万个 交易金额约560亿

2021年12月06日08:51 |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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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内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超350万个 交易金额约560亿

  从去年开始,我国就在深圳等地率先开启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截至今年10月22日,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过350万个,累计开立试点场景1.4亿个,交易金额约560亿元。

  数字货币钱包真的来了。近日,我国自主研发的“中国芯”数字货币钱包已通过相关测试。该产品可通过指纹识别解锁,支持数字货币收付款、余额查询、交易信息显示、加载健康码等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曾表示,未来数字货币钱包的使用场景可能是这样的:只要你我手机上都有数字人民币的数字钱包,那连网络都不需要,只要手机有电,两个手机“碰一碰”,就能把一个人数字钱包里的数字人民币转给另一个人。

  数字货币正成为大势所趋

  所谓数字货币钱包,即一种数字货币的存储媒介。数字货币有多种类型,央行正在试点的数字人民币是数字货币的一种具体应用形式,个人和企业用户可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运营机构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用于办理数字人民币兑换、存储、流通等收付结算业务。数字货币钱包具体可分为软钱包与硬钱包。数字货币软钱包即手机App和各类软件开发工具包等;数字货币硬钱包则是将数字资产关联的密钥单独储存在一个芯片中,与互联网隔离,可确保数字资产的安全性。

  “随着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更私密、安全地存储加密货币,方便加密货币的交易使用,数字货币钱包应运而生。在进行数字货币交易的时候,数字货币需要存储在较为安全的设备里,以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金邦达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刘彪说。

  “我国的数字货币具有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等与区块链技术相同的技术特征。但作为法定货币,央行数字货币有国家信用背书,与法定货币等值,具有法偿性,所以央行数字货币注定不同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刘彪介绍道,“数字货币本身都是基于密码算法进行设计的,该算法配合硬钱包中高安全芯片的保护能力,比一般基于纯软件的加密技术更为安全。”

  当前,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已成为各国央行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国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落地工作也正在加速推进,2020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陆续在广东深圳、江苏苏州、河北雄安新区、四川成都等地,以及北京冬奥会场景中启动了多轮数字人民币试点和测试工作。从去年开始,我国就在深圳等地率先开启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截至今年10月22日,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过350万个,累计开立试点场景1.4亿个,交易金额约560亿元。

  就在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通知称,从明年3月1日起将禁止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的个人收款码用于经营收款,以及个人静态收款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以此防范不法分子盗取用户个人信息、账户资金。这一系列举措间接推动了数字货币的发展。

  不会改变当前支付生态

  “数字货币钱包安全性更高、运行速度更快。常见的支付方式归根到底是属于企业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数据泄露、信息安全方面的隐患。央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是法定货币,属于政府行为,即公众的相关交易信息只能被央行所掌控,更具安全性。”刘彪介绍说,常见支付方式一般只显示交易额,还需通过开通手机银行短信通知或登录App来查看余额。数字货币钱包则可便捷、实时查询余额,确保用户对交易情况一目了然。不仅如此,传统跨境支付业务一直面临支付费用高、结算周期长等问题,数字货币钱包的应用可极大降低跨境贸易的手续费和时间成本。

  “未来,用户可像申办普通银行卡一样开通数字货币钱包。且数字货币钱包能够做到‘一人一卡’,防止误刷盗刷。此外,与软件钱包相比,数字货币钱包在离线状态下也可实现随时随地的便捷支付,缓解老年人在数字化时代不会用、不敢用电子产品的困境。该卡还支持加载健康码功能,方便疫情防控下人们的正常出行。”刘彪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那么,数字货币钱包会改变当前的支付生态吗?“数字货币钱包对于目前的支付环境并没有多大影响,最大的影响就是平时生活中又多了一种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升级了,更方便也更安全了。”刘彪说。

  落地场景将越来越丰富

  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省市基本涵盖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中部、西部、东北、西北等不同地区,有些地区还推出了数字人民币红包类消费刺激措施,吸引消费者关注。

  记者在采访时获悉,在上海、深圳、成都等数字人民币测试地区,已形成多个消费场景,如菜市场、商场等。例如,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今年10月在上海完成了多个场景的数字人民币布局,在龙华寺、中石化第一加油站、虹桥社区AI食堂等应用场景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全套数字化解决方案。截至今年10月,银联商务已经在全国落地受理数字人民币商户5.5万家。

  在业内人士看来,未来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将进一步普及,而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面临用户竞争和数据管理的挑战。

  数字人民币的推广普及,将为数字货币钱包带来新的发展机遇。“随着数字货币使用场景的进一步延伸、公众交易习惯的进一步培育以及我国跨境支付的广泛应用,相信数字货币钱包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成为支付方式的主流。”刘彪说。

  穆长春表示,虽然目前的试点项目已经运行得相当顺利,但受理环境的建设仍在进行中,需要为所有商户改造和升级受理系统。他表示,需要通过多样化、智能化和定制化的钱包选择,以及广泛的使用案例来改善用户体验。

  相关链接

  各种不一样的数字货币钱包

  你可以把数字货币钱包想象成一个带锁的储蓄罐,每个人都可以向里面存钱,但是只有拥有钥匙的人才能开锁取钱,钱包地址(相当于储蓄罐的位置)可以放心的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通过钱包地址给你转账,但是私钥(相当于储蓄罐的钥匙)却打死也不能告诉任何人。

  数字货币钱包形态多种多样,不同的钱包支持的数字货币资产也不一样,可以根据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钱包。

  全节点钱包:除了保存私钥外,还保存了所有区块的数据,这样就可以在本地直接验证交易数据的有效性。可以完全实现去中心化。全节点钱包拥有更好的隐私性,更加安全可靠,也能更快的验证交易信息。但是全节点钱包会占用很多硬盘空间,每次使用前都需要同步数据,新手的使用体验不够好,而且不支持多种数字资产。

  轻钱包:不保存所有区块的数据,只保存跟自己相关的数据,所以体积很小。轻钱包可以运行在电脑,手机,网页等地方,基本可以实现去中心化。对于新手而言,轻钱包操作简单易上手,用户体验很好,而且轻钱包一般都支持多种数字资产。

  中心化钱包:不依赖比特币网络,所有的数据都是从自己的中心化服务器中获得。中心化钱包简单易操作,即使忘记密码也可以找回,而且交易效率很高,可以实时到账。但是私钥控制在平台手上,因此平台“做坏事”你无法阻止,且平台关闭后你的币就没有了。

(责编:赵竹青、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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